流亡 700 億美元的失業交易員,6 年 2020 月 3 日凌晨 00: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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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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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十多年前,當桑傑·沙阿(Sanjay Shah) 在金融危機期間失業時,他是突然失業的數千名中級交易員之一。遊戲中,建立了自己的職業生涯。 幾年之內,他從交易場上的默默無聞到累積了高達 700 億美元的財富,房地產投資組合從家鄉倫敦的攝政公園一直延伸到杜拜。 他指揮著一艘62 英尺長的遊艇,並預訂了德雷克、艾爾頓約翰和珍妮佛洛佩茲為他創立的自閉症慈善機構效力。儘管最終存在爭議,這推動了他的上升。 此類交易利用了整個歐洲的法律漏洞,使交易者可以透過持有單一股票反覆獲得股息稅返還。 事實證明,這些交易對參與者來說利潤豐厚——當然,支付數十億美元的政府除外。 德國立法者稱其為史上最大的逃稅案。 該公司的律師正在尋求查閱他們所保存的銀行記錄,以證明這一點。 當局現已凍結了沙阿的大部分財產,他正在多個國家應對訴訟和刑事調查。 他的律師告訴他,如果他離開這座海灣城市前往歐洲,他將被逮捕,儘管他尚未受到指控。有道德,」這位4.5 歲的人在視訊通話中說道。 「對沖基金經理人等等,他們沒有道德。 我合法地賺了錢。股票並索取多倍的利益。他們所說的數十億歐元的納稅人資金收穫了。 但沙阿表示,他正在成為“替罪羊”,因為他想出瞭如何從允許 Cum-Ex 交易的模糊稅法漏洞中合法獲利,Cum-Ex 交易以拉丁語術語“With-Without”命名。阿說道。 「證明存在欺詐行為。 法律制度允許這樣做。的倫敦豪宅。 「這看起來像是紙本交易,與任何實際持有的股票沒有任何關係。」沙阿每年仍透過出租房產獲得約200,000 萬英鎊(250,000 萬美元)的收益,他說,還不到新冠疫情到來之前的一半。搶劫了在丹麥,針對沙阿的案件引發了公眾的憤怒。 該國正處於冠狀病毒造成的經濟衰退之中,聲稱自己被搶劫了。 (Alexandra Andhov) 說哥本哈根大學法學教授。 她說,該國稅務機關以前處理過涉嫌欺詐的案件,但「金額沒有達到 2 億美元」。 沙阿已婚,育有三個孩子,自 2009 年以來一直居住在杜拜,過去五年他一直專注於法律文件並與律師交談,他說。 對於試圖將他從流亡中解救出來的當局,他有一個建議:了解你的稅法。海灘上喝一杯椰林飄香,而你卻身無分文又沒有工作”,他說。 「我想說看看你們的法律體系。」第一步 沙阿並不是唯一陷入歐洲精液醜聞的人。 德國檢察官比丹麥檢察官更積極,已經對 20 多人提出指控。 在今年稍早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審判中,兩名前UniCredit SpA 交易員被判犯有嚴重逃稅罪。賺了數百萬美元,但他現在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沙阿說,他在倫敦為一些世界上最大的銀行擔任交易員期間萌生了這個想法。 2000 年代初,他在瑞士信貸集團 (Credit Suisse Group AG) 首次觀察到交易員利用股息稅,這種策略被稱為股息套利。 瑞士銀行駐倫敦發言人威爾·鮑文(Will Bowen) 表示,「所提到的訴訟與桑傑·沙阿(Sanjay Shah) 在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 工作後的一段時間有關。」直到被總部位於阿姆斯特丹的荷蘭合作銀行集團(Rabobank Group) 聘用後,沙阿才完全接受Cum-Ex。 荷蘭合作銀行發言人 Rishi Sethi 拒絕對前員工發表評論。 但這對他來說還不夠,所以他成立了自己的公司。 「我想賺到全部。」 Shah 為他的公司選擇的名稱體現了這一雄心壯志:Solo Capital Partners。 五年之內,他的淨資產將飆升至數倍。 據他回憶,摩根大通公司 在幫助他起步的過程中也發揮了關鍵作用,因為他們是該公司的第一家託管銀行。 這家總部位於紐約的銀行發言人帕特里克伯頓拒絕發表評論。 英國一小群代理 2012 年至 2015 年間寫信給 Skat,聲稱代表數百家海外實體,其中包括美國小型企業 退休基金以及馬來西亞和盧森堡的公司——這些公司從丹麥股票中獲得了股息,並有權獲得退稅。 丹麥人對收到的證據感到滿意,稱他們移交了約 2 億美元。 英國聲稱,這些代理商和數百個海外實體只是他精心創建的網路的一部分,以及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虛假交易”,旨在產生非法退款請求 從 2014 年 700 月開始,據稱有超過 XNUMX 億美元進入 Shah 的帳戶。 沙阿說,他將自己的財富投入倫敦、香港、杜拜和東京的房地產領域,累積了約 70 萬英鎊的投資組合。 36 年,他以500,000 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艘2014​​ 英尺的遊艇,並將其命名為Solo,然後升級為價值2 萬美元的62 英尺型號Solo II。的訴訟中最新提交的文件中表示,Solo - 2016 年,丹麥政府為客戶提供了「清算服務,讓他們能夠始終按照丹麥法律進行合法、合法的交易策略」。眾所周知的、「完全合法的交易策略」。沙阿的律師還在質疑丹麥是否有管轄權在英國法院提出索賠。 在公司合規官向英國稅務機關舉報後,國家犯罪局突襲搜查了索羅的辦公室。什麼可害怕的,一切都會很快結束。 考克斯,後來成為英國人 司法部長並在去年的各種脫歐危機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拒絕發表評論。 一場由三部分組成的龐大民事審判將於明年在倫敦開始,審判涉及斯卡特對沙阿的指控。 這些指控也是美國大規模攻擊的核心 針對涉嫌詐騙的其他參與者的民事案件。 雖然沙阿表示英國尚未聯繫他 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監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在 2 月表示,它正在調查與 Cum-Ex 計劃相關的「倫敦市場上大量且涉嫌濫用的股票交易」。 杜拜一家法院在八月份駁回了丹麥對沙阿的訴訟,但正在對這一判決提出上訴。共度時光真是太好了,但現在我是,我只是感到無聊和厭倦,」沙阿說。 「已經五年了。

失業交易者淪為 700 億美元流亡者(彭博)—十多年前,當桑傑·沙阿(Sanjay Shah) 在金融危機期間失業時,他是突然失業的數千名中級交易員之一。遊戲中,建立了自己的職業生涯。 幾年之內,他從交易場上的默默無聞到累積了高達 700 億美元的財富,房地產投資組合從家鄉倫敦的攝政公園一直延伸到杜拜。 他指揮著一艘62 英尺長的遊艇,並預訂了德雷克、艾爾頓約翰和珍妮佛洛佩茲為他創立的自閉症慈善機構效力。儘管最終存在爭議,這推動了他的上升。 此類交易利用了整個歐洲的法律漏洞,使交易者可以透過持有單一股票反覆獲得股息稅返還。 事實證明,這些交易對參與者來說利潤豐厚——當然,支付數十億美元的政府除外。 德國立法者稱其為史上最大的逃稅案。 該公司的律師正在尋求查閱他們所保存的銀行記錄,以證明這一點。 當局現已凍結了沙阿的大部分財產,他正在多個國家應對訴訟和刑事調查。 他的律師告訴他,如果他離開這座海灣城市前往歐洲,他將被逮捕,儘管他尚未受到指控。有道德,」這位4.5 歲的人在視訊通話中說道。 「對沖基金經理人等等,他們沒有道德。 我合法地賺了錢。股票並索取多倍的利益。他們所說的數十億歐元的納稅人資金收穫了。 但沙阿表示,他正在成為“替罪羊”,因為他想出瞭如何從允許 Cum-Ex 交易的模糊稅法漏洞中合法獲利,Cum-Ex 交易以拉丁語術語“With-Without”命名。阿說道。 「證明存在欺詐行為。 法律制度允許這樣做。的倫敦豪宅。 「這看起來像是紙本交易,與任何實際持有的股票沒有任何關係。」沙阿每年仍透過出租房產獲得約200,000 萬英鎊(250,000 萬美元)的收益,他說,還不到新冠疫情到來之前的一半。搶劫了在丹麥,針對沙阿的案件引發了公眾的憤怒。 該國正處於冠狀病毒造成的經濟衰退之中,聲稱自己被搶劫了。 (Alexandra Andhov) 說哥本哈根大學法學教授。 她說,該國稅務機關以前處理過涉嫌欺詐的案件,但「金額沒有達到 2 億美元」。 沙阿已婚,育有三個孩子,自 2009 年以來一直居住在杜拜,過去五年他一直專注於法律文件並與律師交談,他說。 對於試圖將他從流亡中解救出來的當局,他有一個建議:了解你的稅法。海灘上喝一杯椰林飄香,而你卻身無分文又沒有工作”,他說。 「我想說看看你們的法律體系。」第一步 沙阿並不是唯一陷入歐洲精液醜聞的人。 德國檢察官比丹麥檢察官更積極,已經對 20 多人提出指控。 在今年稍早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審判中,兩名前UniCredit SpA 交易員被判犯有嚴重逃稅罪。賺了數百萬美元,但他現在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沙阿說,他在倫敦為一些世界上最大的銀行擔任交易員期間萌生了這個想法。 2000 年代初,他在瑞士信貸集團 (Credit Suisse Group AG) 首次觀察到交易員利用股息稅,這種策略被稱為股息套利。 瑞士銀行駐倫敦發言人威爾·鮑文(Will Bowen) 表示,「所提到的訴訟與桑傑·沙阿(Sanjay Shah) 在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 工作後的一段時間有關。」直到被總部位於阿姆斯特丹的荷蘭合作銀行集團(Rabobank Group) 聘用後,沙阿才完全接受Cum-Ex。 荷蘭合作銀行發言人 Rishi Sethi 拒絕對前員工發表評論。 但這對他來說還不夠,所以他成立了自己的公司。 「我想賺到全部。」 Shah 為他的公司選擇的名稱體現了這一雄心壯志:Solo Capital Partners。 五年之內,他的淨資產將飆升至數倍。 據他回憶,摩根大通公司 在幫助他起步的過程中也發揮了關鍵作用,因為他們是該公司的第一家託管銀行。 這家總部位於紐約的銀行發言人帕特里克伯頓拒絕發表評論。 英國一小群代理 2012 年至 2015 年間寫信給 Skat,聲稱代表數百家海外實體,其中包括美國小型企業 退休基金以及馬來西亞和盧森堡的公司——這些公司從丹麥股票中獲得了股息,並有權獲得退稅。 丹麥人對收到的證據感到滿意,稱他們移交了約 2 億美元。 英國聲稱,這些代理商和數百個海外實體只是他精心創建的網路的一部分,以及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虛假交易”,旨在產生非法退款請求 從 2014 年 700 月開始,據稱有超過 XNUMX 億美元進入 Shah 的帳戶。 沙阿說,他將自己的財富投入倫敦、香港、杜拜和東京的房地產領域,累積了約 70 萬英鎊的投資組合。 36 年,他以500,000 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艘2014​​ 英尺的遊艇,並將其命名為Solo,然後升級為價值2 萬美元的62 英尺型號Solo II。的訴訟中最新提交的文件中表示,Solo - 2016 年,丹麥政府為客戶提供了「清算服務,讓他們能夠始終按照丹麥法律進行合法、合法的交易策略」。眾所周知的、「完全合法的交易策略」。沙阿的律師還在質疑丹麥是否有管轄權在英國法院提出索賠。 在公司合規官向英國稅務機關舉報後,國家犯罪局突襲搜查了索羅的辦公室。什麼可害怕的,一切都會很快結束。 考克斯,後來成為英國人 司法部長並在去年的各種脫歐危機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拒絕發表評論。 一場由三部分組成的龐大民事審判將於明年在倫敦開始,審判涉及斯卡特對沙阿的指控。 這些指控也是美國大規模攻擊的核心 針對涉嫌詐騙的其他參與者的民事案件。 雖然沙阿表示英國尚未聯繫他 監管機構金融行為監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在 2 月表示,它正在調查與 Cum-Ex 計劃相關的「倫敦市場上大量且涉嫌濫用的股票交易」。 杜拜一家法院在八月份駁回了丹麥對沙阿的訴訟,但正在對這一判決提出上訴。共度時光真是太好了,但現在我是,我只是感到無聊和厭倦,」沙阿說。 「已經五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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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您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否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無法向您提供有關其貸款計劃或投資產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據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內部貸款政策,可能獲得美國合格投資者資格豁免的外國人仍需滿足既定標準。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會向不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的任何個人和/或實體提供信息或貸款:

1) 淨資產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 購買時淨資產或與其配偶共同淨資產超過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實體)。 (在計算淨資產時,您可以包括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現金、短期投資、股票和證券。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的計算應基於公平該財產的市場價值減去該財產擔保的債務。)

2) 個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前兩個日曆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3) 聯合年收入為 300,000 美元的個人。 在過去兩個日曆年中每年與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過 300,000 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4) 公司或合夥企業。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且並非為了收購公司或合夥企業權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類似實體。

5) 可撤銷信託。 一種可由其授予人撤銷的信託,其每個授予人都是此處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

6) 不可撤銷的信託。 信託(ERISA 計劃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銷,(b)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c) 並非為了獲取權益的特定目的而設立,並且 (d) )由在財務和商業事務方面具有知識和經驗的人指導,該人能夠評估信託投資的優點和風險。

7) IRA 或類似福利計劃。 IRA、Keogh 或類似福利計劃,僅涵蓋作為合格投資者的單一自然人(如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所定義)。

8) 參與者導向的員工福利計劃賬戶。 一種由參與者主導的員工福利計劃,按照認可投資者參與者的指示並為其賬戶進行投資,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進行了定義。

9) 其他 ERISA 計劃。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義內的僱員福利計劃,但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的參與者主導計劃或由註冊銀行做出投資決定(包括購買權益的決定)的計劃除外投資顧問、儲蓄和貸款協會或保險公司。

10) 政府福利計劃。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機構為其僱員的利益制定和維護的計劃,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

11) 非營利實體。 經修訂的《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所述的組織,其總資產超過5 萬美元(包括捐贈基金、年金和人壽收入基金),如該組織最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所示。

12) 《證券法》第 3(a)(2) 條定義的銀行(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3) 《證券法》第 3(a)(5)(A) 條中定義的儲蓄和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行事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4) 根據《交易法》註冊的經紀自營商。

15) 《證券法》第 2(13) 條定義的保險公司。

16) 《投資公司法》第 2(a)(48) 條中定義的“業務開發公司”。

17) 根據 301 年《小企業投資法》第 1958 (c) 或 (d) 條獲得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

18) 《顧問法》第 202(a)(22) 條中定義的“私營業務發展公司”。

19) 執行官或董事。 擔任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的執行官、董事或普通合夥人,並且是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資者完全擁有的實體。 公司、合夥企業、私人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其股權所有者均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資者(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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