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填補了 COVID-19 期間美聯儲的空白

高西資本合夥人
在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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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美國商業資訊)--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今天宣布,它已填補了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最終被排除在美聯儲計劃之外的中小型企業的資金缺口。

為應對 COVID-19,美聯儲采取了一系列廣泛行動,以限制全球大流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級市場企業信貸便利、二級市場企業信貸便利和商業票據融資便利僅適用於評級較高的大型美國公司。 員工人數不超過 15,000 名或年收入不超過 5 億美元的中小型企業可以通過美聯儲的大街貸款計劃申請貸款。 然而,許多企業未能通過該計劃獲得貸款。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通過為那些被排除在這些計劃之外的中小型企業提供資金,成功地填補了美聯儲的空白。 高西資本將繼續協助中小企業實現低成本融資並改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狀況。

關於高西資本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是一家私人投資公司,專注於全球陷入困境、特殊情況的附加結構融資以及涵蓋南美、歐洲和亞太地區的 20 多個市場。 該公司的主要目標是為需要流動性的借款人提供即時資金。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能夠基於金融市場經驗和專有算法模型的獨特結合來管理當今股票市場固有的風險,並提高我們在全球市場和多個行業的投資價值。

本新聞稿並非出售或購買任何投資或投資建議的要約或招攬。 提供的基礎是您有能力對交易涉及的財務、市場、法律、監管、信用、稅務和會計風險和後果及其是否適合您的目的做出自己的獨立評估,並在允許的範圍內根據適用法律,High West 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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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您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否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無法向您提供有關其貸款計劃或投資產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據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內部貸款政策,可能獲得美國合格投資者資格豁免的外國人仍需滿足既定標準。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會向不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的任何個人和/或實體提供信息或貸款:

1) 淨資產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 購買時淨資產或與其配偶共同淨資產超過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實體)。 (在計算淨資產時,您可以包括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現金、短期投資、股票和證券。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的計算應基於公平該財產的市場價值減去該財產擔保的債務。)

2) 個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前兩個日曆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3) 聯合年收入為 300,000 美元的個人。 在過去兩個日曆年中每年與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過 300,000 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4) 公司或合夥企業。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且並非為了收購公司或合夥企業權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類似實體。

5) 可撤銷信託。 一種可由其授予人撤銷的信託,其每個授予人都是此處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

6) 不可撤銷的信託。 信託(ERISA 計劃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銷,(b)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c) 並非為了獲取權益的特定目的而設立,並且 (d) )由在財務和商業事務方面具有知識和經驗的人指導,該人能夠評估信託投資的優點和風險。

7) IRA 或類似福利計劃。 IRA、Keogh 或類似福利計劃,僅涵蓋作為合格投資者的單一自然人(如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所定義)。

8) 參與者導向的員工福利計劃賬戶。 一種由參與者主導的員工福利計劃,按照認可投資者參與者的指示並為其賬戶進行投資,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進行了定義。

9) 其他 ERISA 計劃。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義內的僱員福利計劃,但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的參與者主導計劃或由註冊銀行做出投資決定(包括購買權益的決定)的計劃除外投資顧問、儲蓄和貸款協會或保險公司。

10) 政府福利計劃。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機構為其僱員的利益制定和維護的計劃,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

11) 非營利實體。 經修訂的《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所述的組織,其總資產超過5 萬美元(包括捐贈基金、年金和人壽收入基金),如該組織最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所示。

12) 《證券法》第 3(a)(2) 條定義的銀行(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3) 《證券法》第 3(a)(5)(A) 條中定義的儲蓄和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行事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4) 根據《交易法》註冊的經紀自營商。

15) 《證券法》第 2(13) 條定義的保險公司。

16) 《投資公司法》第 2(a)(48) 條中定義的“業務開發公司”。

17) 根據 301 年《小企業投資法》第 1958 (c) 或 (d) 條獲得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

18) 《顧問法》第 202(a)(22) 條中定義的“私營業務發展公司”。

19) 執行官或董事。 擔任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的執行官、董事或普通合夥人,並且是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資者完全擁有的實體。 公司、合夥企業、私人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其股權所有者均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資者(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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