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Real JSC 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簽訂 10,000,000 美元/越南盾的投資承諾

高西資本合夥人
二月7,2024

First Real JSC 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簽訂 10,000,000 美元/越南盾的投資承諾

 

越南峴港 – FIR VN(「公司」),即 First Real JSC,很高興地宣布,它已與全球領先的投資公司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達成戰略投資承諾。 High West 明確承諾根據公司未來 10,000,000 個月的現金流需求提取 36 美元。本協議允許公司控制任何投資的金額、時間和最低購買價格,從而確保集團的營運彈性。隨著公司在 2024 年繼續成長,這項股權承諾也將增強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First Real JSC 主席 Tuan Nguyen 先生表示:

「我們非常高興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合作。 High West 的投資賦予我們營運和財務靈活性,以創造新的成長機會,同時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我們感謝他們對我們的信任,並期待在未來幾年與他們建立富有成效的合作夥伴關係。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的執行合夥人 John Hall 先生表示:

「High West 對於選擇 First Real JSC 作為我們投資組合的長期投資感到非常自豪。我們希望與擁有成功記錄的管理團隊和企業家(例如 First Real JSC)密切合作。我們相信,我們的行業知識、投資經驗和營運專業知識的結合為高西提供了識別和創造投資機會價值的優勢。我們的策略不僅是與 First Real JSC 的管理層合作,而且還協助他們的業務運營並利用我們全球平台的所有資源。

關於高西資本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是一家私人投資公司,專注於從南美洲到歐洲和亞太地區 20 多個市場的全球股票、特殊情況和結構性融資。該公司的主要目標是為需要流動性的公司和借款人提供即時資金。基於金融市場經驗和專有演算法模型的獨特結合,HWCP 能夠管理當今股票市場和多個行業固有的風險。

關於第一實業股份公司
First Real JSC 是一家新興成長型房地產開發商,總部位於越南峴港市。該公司於2014年由一群年輕、充滿活力、充滿熱情和誠信的人創立,致力於創新,為實現越南人民定居的夢想做出貢獻。第一實業立足於吉祥房地產領域,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房地產產品和專案開發。它獲得了許多榮譽,包括峴港最佳房地產開發商、越南房地產開發商十大投資者、國家優質產品十大品牌等。

媒體聯絡人
高西資本合夥人
+65 3158 7420
Deals@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pr@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R91,三樓,
希慎道 8 號裕景商業大廈
香港銅鑼灣
https://highwestcapitalpart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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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可能僅向“合格投資者”和/或“合格客戶”提供某些信息,這些術語是根據適用的聯邦證券法定義的。 為了成為“合格投資者”和/或“合格客戶”,您必須滿足以下第 1-20 號類別/段落中的一個或多個所確定的標準。

除非您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否則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無法向您提供有關其貸款計劃或投資產品的任何信息。 此外,根據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的內部貸款政策,可能獲得美國合格投資者資格豁免的外國人仍需滿足既定標準。 High West Capital Partners, LLC 不會向不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標準的任何個人和/或實體提供信息或貸款:

1) 淨資產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 購買時淨資產或與其配偶共同淨資產超過 1,000,000 美元的自然人(非實體)。 (在計算淨資產時,您可以包括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包括您的主要住所、現金、短期投資、股票和證券。您在個人財產和房地產中的權益的計算應基於公平該財產的市場價值減去該財產擔保的債務。)

2) 個人年收入 200,000 美元。 前兩個日曆年每年個人收入超過 200,000 萬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3) 聯合年收入為 300,000 美元的個人。 在過去兩個日曆年中每年與其配偶的共同收入超過 300,000 美元,並且有合理預期在當年達到相同收入水平的自然人(非實體)。

4) 公司或合夥企業。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且並非為了收購公司或合夥企業權益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合夥企業或類似實體。

5) 可撤銷信託。 一種可由其授予人撤銷的信託,其每個授予人都是此處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

6) 不可撤銷的信託。 信託(ERISA 計劃除外),(a) 其授予人不可撤銷,(b) 資產超過 5 萬美元,(c) 並非為了獲取權益的特定目的而設立,並且 (d) )由在財務和商業事務方面具有知識和經驗的人指導,該人能夠評估信託投資的優點和風險。

7) IRA 或類似福利計劃。 IRA、Keogh 或類似福利計劃,僅涵蓋作為合格投資者的單一自然人(如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所定義)。

8) 參與者導向的員工福利計劃賬戶。 一種由參與者主導的員工福利計劃,按照認可投資者參與者的指示並為其賬戶進行投資,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其他類別/段落中進行了定義。

9) 其他 ERISA 計劃。 ERISA 法案第一章含義內的僱員福利計劃,但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的參與者主導計劃或由註冊銀行做出投資決定(包括購買權益的決定)的計劃除外投資顧問、儲蓄和貸款協會或保險公司。

10) 政府福利計劃。 由州、市政府或州或市的任何機構為其僱員的利益制定和維護的計劃,總資產超過 5 萬美元。

11) 非營利實體。 經修訂的《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所述的組織,其總資產超過5 萬美元(包括捐贈基金、年金和人壽收入基金),如該組織最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所示。

12) 《證券法》第 3(a)(2) 條定義的銀行(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3) 《證券法》第 3(a)(5)(A) 條中定義的儲蓄和貸款協會或類似機構(無論是以其自身賬戶行事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

14) 根據《交易法》註冊的經紀自營商。

15) 《證券法》第 2(13) 條定義的保險公司。

16) 《投資公司法》第 2(a)(48) 條中定義的“業務開發公司”。

17) 根據 301 年《小企業投資法》第 1958 (c) 或 (d) 條獲得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

18) 《顧問法》第 202(a)(22) 條中定義的“私營業務發展公司”。

19) 執行官或董事。 擔任合夥企業或普通合夥人的執行官、董事或普通合夥人,並且是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的合格投資者的自然人。

20) 由​​合格投資者完全擁有的實體。 公司、合夥企業、私人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其股權所有者均為自然人,且是合格投資者(該術語在本文編號的一個或多個類別/段落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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